2015/11/02 18:36
根據內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表格經修訂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
自2015年11月1日起,內地稅務機關因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終止發出《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證明的函》(以下簡稱「轉介函」)的行政措施。因此,2015年11月1日或之后,根據內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提交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時,需以下列新修訂的表格提出而不需要夾附轉介函:
居民身分證明書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由香港主管當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足以證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分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安排的表格并非由稅務局發出,稅務局并不會在其上簽名或蓋章,由奧地利、比利時及盧森堡發出的表格則例外。
在香港與有關的稅務管轄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生效后,香港主管當局才會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你每一年只會獲發一份居民身分證明書。
香港主管當局當盡力協助香港居民申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該人士明顯地不可享受有關待遇時,香港主管當局可拒絕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因此,假如該人士并不符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內有關條文訂明享受相關待遇的條件,則可能出現該人士不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情況。對于遵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內的條款和維護其宗旨,香港主管當局尤其重視,不會向那些明顯不可獲外地稅項寬免的人士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如果香港主管當局有理由相信該人士并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議 / 安排下的待遇,在決定是否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前,香港主管當局或會要求該人士提供進一步數據。若締約伙伴對該人士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一事存疑,則香港主管當局可能會進行數據交換,以助確定該人士是否可獲有關待遇。
該人士亦須留意,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并不保證其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將會成功。該人士是否可獲外地稅項寬免將由締約伙伴作出最終決定。締約伙伴會就該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和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作出決定。如香港居民認為締約伙伴不應拒絕給予其應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當局會考慮按照相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協商程序,與該締約伙伴進行磋商。
為協助香港主管當局決定是否可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任何人士須在提交申請時提供相關的數據。
誰可申請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個人;
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團體;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團體。
你可以參閱有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議 / 安排的有關條文及議定書,以確定你就該協議 / 安排而言是否屬于香港居民。
自2015年11月1日起,為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申請人不需要夾附內地稅務機關發出的轉介函。
如何申請
請把填妥的申請表格交到: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5 號
稅務大樓 36 樓
稅務局
稅收協定組
評稅主任(稅收協定)
處理時間
處理有關申請一般需時二十一個工作天。倘若香港主管當局未能根據所得的資料以確定你的居民身分,將會要求你提供進一步的數據。
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一般而言,就2014年5月19日后收到的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會以郵遞方式寄給你。若你欲親自領取居民身分證明書,須在遞交相關申請表及所需資料時,以書面一并作出申請。